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伤民事件不能一个一个解决,起诉深圳市政府三局欺诈的上诉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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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 政 上 诉 状
上诉人(原审原告)李铁,男,汉族,地址,电话,
被上诉人(原审被告)深圳市工商物价局,地址:福田区深南大道7010号工商物价大厦,邮政编码:518040
被上诉人(原审被告)深圳市交通局,地址: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,电话:83168123,邮编:518040
被上诉人(原审被告)深圳市财政局,地址: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九号,电话83938666,邮编:518034
上诉人诉被上诉人一案,因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(2007)深福法立裁字第96号裁定,依法提出上诉。
诉讼请求:
一、依法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(2007)深福法立裁字第96号行政裁定书;
二、要求依法撤消被上诉人与其宣传不符的公交调价行为,并公开向上诉人道歉;
三、赔偿上诉人实际乘坐“降价公交”时多缴的费用0.5元;并赔偿给上诉人带来的误工和精神损失1元。
事实和理由:
被上诉人在2007年12月份前,多次通过媒体大张旗鼓地声称2007年12月1日起深圳市公交进行“降价”,并要每年花掉数亿财政来补贴,上诉人误信被上诉人的不实宣传,导致给上诉人生活、工作带来不便,并且比正常多支出了费用。被上诉人给上诉人带来了直接的、可见的损失和被欺骗。
上诉人在2007年12月5日上午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回家途中,当时口袋里只有5元钱,此前这5元钱就够乘车回家,先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坐319路到景新花园(需3元),然后在景新花园转15路坐回家。由于误信被上诉人宣传,当天继续按这样线路的坐车回家,但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坐319路到景新花园就花了3.5元(后查实公交车没有乱收费,是按被上诉人要求做的),然后剩下的1.5元不够再乘公交车回家,只有走回去。
虽然上诉人还有其他替代方案回家,但因为被上诉人的不实宣传,导致上诉人费尽周折,而且花了不应该花的钱。
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槛用职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,应该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,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。被上诉人对外宣称认真学习十七大文件,落实“依法治国”,现在却连基本的欺诈、忽悠行为都不停止,这就是十七大的要求吗?相信被上诉人的行为绝非个案,上诉人深感做为这个国家名义上的主人,被忽悠、欺骗而且无助已是常态。故此无助也要依“法”提起本诉讼,我们不一定能斗过“奸民”者,但我们至少能对他们喊出“NO”
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滥用职权的“公交降价”行为与其宣传严重不符,侵犯上诉人的合法权益,据此,依据行政诉讼法之规定诉至贵院,恳请依法判如诉请。
此致
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
具状人:李铁
2007-12-21
附:常见媒体说胡总书记强调依法治国、依宪治国,好像我们还真是一个宪政国家、法治国家一样。
我做为这个国家名义上的主人,我要求得到我的基本权利,我要求得到不被政府部门欺诈的解决渠道:
或者给我真正选举的权利,我可以选不欺骗我、不骗人民的人管理国家,现在的选举方式,我选举出来的人,总选欺诈我的人管理这个国家;
或者给我起诉骗人者的权利和法制渠道;
或者,一个人被强奸了(或者被欺骗),也许他没能力反抗,至少会喊出来:不要欺骗我!但现在我游行和联络同样被欺骗人们游行的权力都没有,一捆筷子不好拧断,这是中国人自古可知的道理,剥夺人们捆成一捆的权利,目的就是欺骗、压迫、剥削、宰割人们,除了这看不出有什么其他效果。我只想:“被强奸了,就要喊出来:NO!”难道我这个权利都没有吗?所以要求国家主事者至少给我们喊“NO”的权利,还我和平游行、示威的基本权利!
或者给社会传播真相的权利,不要设置部门限制真相的传播,正义无需掩盖,掩盖绝非正义。这些部门尤其对一些重、大、恶的伤民事件传播发挥了作用,同时也成了这些重、大、恶的伤民事件的当然保护伞,不除这些邪恶的保护伞,不相信你真心为民。
不保障这些人民的基本权利,不相信你以民为本!
如果这些都没有,也许我们就是这个世界上最可怜的百姓了,没有几个国家的百姓可怜的连这些权利都没了!这些“民作主”的权利不但被剥夺,而且还常被抹黑!所以发生各类贪污、腐败、伤民事件就不奇怪了,发生各类“周老虎”事件,百姓受愚弄,但无王管、无法管也就不奇怪了。
追求一个“民作主”,法治、民主、高效、幸福的社会,民生第一!不要高房价、要高福利,现在的政府好像解决不了这一系列的问题。看样子这只有依赖国家的效率,依赖归本求源落实“民作主”来解决了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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